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訂定之。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各級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暨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五)審議特殊教育相關經費、輔具與專業團隊服務之申請。
(六)審查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
(七)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案。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宜。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十二)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四、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
    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三至十一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專長人員各一名。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
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五、本會組成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
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
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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