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 星期一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

             
    
一、目的
本原則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實施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之共同參考,以促進資源班順利運作,充分發揮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之功能。

說明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二、實施對象
(一)經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於普通班需資源班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資源班服務對象包括經鑑輔會鑑定之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及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三、資源班任務
資源班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資源等服務。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資源班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二)與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共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例如:協助申請輔具、獎助學金等。
(四)協助辦理普通班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與評量鑑定。
(五)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列資源班教師之職責。

四、實施內容
    資源班之實施內容包含直接服務、間接服務、個案管理及其他相關特教推動事宜,其內容如下:
(一)直接服務為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及轉銜服務等。
(二)間接服務為對普通班教師、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親職教育及協助推動融合教育等。
(三)個案管理包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建立個案資料、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進行轉銜與追蹤、連結校內外資源等事項。

說明資源班之服務內容。

五、課程與教學
(一)資源班應採用正式與非正式評量,評估學生基本能力和特殊教育需求,以做為課程設計之依據。
(二)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參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並與普通班教師、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三)課程內容可依據普通班課程或能力指標進行調整,調整方式包括簡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加深或加廣等。
(四)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相符之特殊教育課程,例如:學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訓練、職業教育、定向行動等。
(五)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內容等。
(六)資源班之教學採小組教學為原則。
(七)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八)若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或資優資源班,必要時應依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並與其他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一、說明資源班之課程及教學方式。
二、需要時資源班教師應與校內其他類型特殊教育班級教師合作。
三、排課應符合「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之規定。
四、教務處應優先協助資源班排課。
五、說明資源班排課原則,及界定抽離、外加、入班協同等課程之實施方式。
六、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依各直轄市、縣()相關規定辦理。

六、評量與成績考查
(一)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可採用紙筆評量、檔案評量、觀察評量、操作評量等方式。
(二)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包括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之彈性調整。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必要時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四)學生成績評量範圍包括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其成績各佔學期成績百分比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五)平時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 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原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2. 外加式課程由原班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並應將考查結果與資源班教師商議,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六)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1. 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例如: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具等。
2. 學生若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可採用資源班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其原班定期評量成績應依學生能力水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調整,並應將定期評量成績與原班教師商議;必要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

說明資源班學生評量與成績考查之實施原則。

七、排課方式
(一)資源班排課時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協同討論,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通知普通班教師、家長與教務處。
(二)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例如:可採數個普通班的語文領域同時段排課,以利資源班學生抽離上課。
(三)資源班之排課方式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外加及入班支援教學等。課程之排定,應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
(四)抽離課程係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抽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主,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五)外加課程係指利用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例如:升旗、早自修或課後時間等。
(六)入班支援教學係指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協助學生在普通班中之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等;其課程應訂定有入班支援教學計畫,包括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之具體作法。
(七)各直轄市、縣()政府訂定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時,應考量教師入班支援教學或間接服務之性質與工作量,予以合理核算計入授課節數中。

一、說明資源班排課方式之實施原則。
二、教務處應優先協助資源班排課。
三、說明資源班排課原則,及界定抽離、外加、入班協同等課程之實施方式。
四、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但得合理考量教師所承擔間接服務之性質與工作量。

八、師資
(一)學校應聘任具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資源班教師。
(二)資源班教師配合教學需求應進修學科專長、鑑定評量或特殊教育專門課程,各直轄市、縣()政府應規劃辦理相關研習進修活動,學校並應鼓勵資源班教師參與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說明資源班師資之資格與應具備之專長。
九、經費與設備
(一)新設資源班由各直轄市、縣()政府編列開辦費,以購置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二)現有資源班得由各直轄市、縣()政府每年編列相關經費,以添購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三)學校應考量資源班運作需求,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費,並專款專用。
(四)資源班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說明主管機關與學校對資源班經費之編列與運用原則,以及資源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十、輔導與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將班級數、學生數、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依各直轄市、縣()政府規定,報請備查。
(二)各直轄市、縣()政府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輔導資源班之運作成效。
(三)各校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執行成效不彰之學校由各直轄市、縣()政府追蹤輔導。

說明主管機關對資源班之輔導與考核。